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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犯罪论

精神犯罪论

作者:闾路平

类别:言情

状态:连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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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2025-05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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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王丞相辟王藍田為掾,庾公問丞相:“藍田何似?”王曰:“真獨簡貴,不減父祖;然曠淡處,故當不如爾。”

  子曰:“小人溺于水,君子溺于口,大人溺于民,皆在其所亵也。夫水近于人而溺人,德易狎而难亲也,易以溺人;口费而烦,易出难悔,易以溺人;夫民闭于人,而有鄙心,可敬不可慢,易以溺人。故君子不可以不慎也。《太甲》曰:‘毋越厥命以自覆也;若虞机张,往省括于厥度则释。’《兑命》曰:‘惟口起羞,惟甲胄起兵,惟衣裳在笥,惟干戈省厥躬。’《太甲》曰:‘天作孽,可违也;自作孽,不可以逭。’《尹吉》曰:‘惟尹躬天,见于西邑;夏自周有终,相亦惟终。’”

  顧孟著嘗以酒勸周伯仁,伯仁不受。顧因移勸柱,而語柱曰:“詎可便作棟梁自遇。”周得之欣然,遂為衿契。



简介:

  孟夏行秋令,则苦雨数来,五谷不滋,四鄙入保。行冬令,则草木蚤枯,后乃大水,败其城郭。行春令,则蝗虫为灾,暴风来格,秀草不实。

  王丞相初在江左,欲結援吳人,請婚陸太尉。對曰:“培塿無松柏,薰蕕不同器。玩雖不才,義不為亂倫之始。”

  羊公還洛,郭奕為野王令。羊至界,遣人要之。郭便自往。既見,嘆曰:“羊叔子何必減郭太業!”復往羊許,小悉還,又嘆曰:“羊叔子去人遠矣!”羊既去,郭送之彌日,壹舉數百裏,遂以出境免官。復嘆曰:“羊叔子何必減顏子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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