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:农田百亩。百亩之分:上农夫食九人,其次食八人,其次食七人,其次食六人;下农夫食五人。庶人在官者,其禄以是为差也。
水潦降,不献鱼鳖,献鸟者拂其首,畜鸟者则勿拂也。献车马者执策绥,献甲者执胄,献杖者执末。献民虏者操右袂。献粟者执右契,献米者操量鼓。献孰食者操酱齐。献田宅者操书致。
孔車騎與中丞共行,在禦道逢匡術,賓從甚盛,因往與車騎共語。中丞初不視,直雲:“鷹化為鳩,眾鳥猶惡其眼。”術大怒,便欲刃之。車騎下車,抱術曰:“族弟發狂,卿為我宥之!”始得全首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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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文雲:“謝安南清令不如其弟,學義不及孔巖,居然自勝。”
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无算;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疏食水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酒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丧,不食肉,不饮酒,父在为母,为妻。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月三月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饮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
小庾臨終,自表以子園客為代。朝廷慮其不從命,未知所遣,乃共議用桓溫。劉尹曰:“使伊去,必能克定西楚,然恐不可復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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